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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随本市经济发展和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被保险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按照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发给。
  第二十九条 基本养老金实行正常调整制度。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
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
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
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
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
限每满一年发给1%。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农民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方能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暂按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处理,其待遇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个人帐户存储额及利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第二部分:按其累计缴费
年限,累计缴费满12个月(第1个缴费年度),发给1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
工资的平均数,以后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满12个月计),以此为基数,增发0.1
个月相应缴费年度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并计算到月,保留一位小数(

附件二: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享受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
  累计缴费是整年度(满12个月)的待遇计算公式为:

   an ×(1÷x )×∑bx
  其中:a1 = 1,a2 = 1.1,a3=1.2……an = 1+(n-1)×0.1
  ∑an = n×(a1 + an )÷2
  最后一年累计缴费出现不满一年情况的,这部分待遇计算公式为:
  缴费相应年度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平均数÷12×缴费月数
  n为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an

 

为第 n

年的待遇计算系数; an为第一年至

第n年的累计待遇计算系数之和; x为相应缴费年度之和;bx为今后第x年的本市职工最低

工资; bx为从缴费第一年至今后第x年相对应的全市职工最低工资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