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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仍以消火栓系统扑救为主,因此,扑救高层建筑火灾往往遇到较大困难。例如:热

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

扑救高层建筑缺乏实战经验,指挥水平不高;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是根据我国目

前的技术、经济水平,按一般的火灾规模考虑的,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

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建筑物内如果没有安装消防电梯,消防

队员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消防器材也不能随时补

充,均会影响扑救。

    四、火险隐患多。一些高层综合性的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
严,火险隐患多,如有的建筑设有百货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

等;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潜在火险

隐患多,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火灾实例证明,这类建筑发生火灾,火势

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容易造成更大的损失。

    1.0.3    对原《高规》第1.0.3条内容部分修改

    一、本条规定放宽了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限制。本规范自1982年公布之
前,

国内建造100m以上的高层建筑为数甚少(一幢是广州的白云宾馆,另一幢是南京
金陵饭店正在施工中),缺乏这方面的实际防火设计经验,从1985年以后,超高层
建筑建设逐渐多起来,截止1991年底止,全国已经建成和正在施工、设计的超高层
建筑已在70幢以上。现举例如表1.0.3一1。
    二、本条取消了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限制,其依据是:

    1、从国内已经建成或正在设计、施工的超高层建筑(包括国外设计的工程),在
防火设计上,除了符合新修订的《高规》要求外,没有更高的措施。

    2、总结了国内超高层建筑实际防火设计经验,如表1.0.3一1中列的超高层建
筑都分别作了较深入的了解,将其合理部分、行之有效的内容吸收到《高规》中来。

    3、日本、美国、英国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防火规范没有封顶,我们认为
是符合实际需要,是合理的。

    4、对国外有关超高层建筑(美国的希尔斯大厦,高443m,109层;世界贸易中
心,高442.8m,110层;日本的阳光大厦高240m,60层;香港的中银大厦高37
0m,75层,等等)合理的内容,也都进行了吸收。

    三、将电信、广播、邮政、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和科研楼等包括在本规范的
适用范围内,其理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