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筑安装收入 200 万元,第四季度销售钢彩板收入 800 万元,采购原材料 600 万元。这
样我们来对比一下国税发[2002]117
号文件出台前后税负的比较。
A 企业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其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
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征收增值税。
2002 年 1―8 月 A 企业销售钢彩板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销售钢彩板和收取的安装费
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安装费并入彩板价款一并缴
纳增值税。
A
企业缴纳增值税 =(800+200)×17% 600×17% = 68
�
(万元)
A 企业税负为 6.8%(68/1000×100%
)。
由于颁布国税发[2002]117 号文件,2002 年 9 月后 A 企业办理了建筑业施工资质,
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
建筑业发票,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
A
企业缴纳增值税 = 800×17% 600×17% = 34
�
(万元)
A
企业缴纳营业税 = 200×3% = 6
(万元)
A
企业缴纳税金 = 34+6 = 40
(万元)
此时 A 企业的税负为 4%(40/1000×100%
)。
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由于新政策的颁布,A 企业 2002 年 9 月后发生业务产生
的税金比 2002 年 1―8 月产生的税金减少 28(68 40
� )万元,税负降低了 2.8%
。
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合理减少纳税成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
了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