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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建筑安装收入 200 万元,第四季度销售钢彩板收入 800 万元,采购原材料 600 万元。这

样我们来对比一下国税发[2002]117

 

号文件出台前后税负的比较。

 

   A 企业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其经营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即一项销售行为既

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业务为主,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

 

物,征收增值税。

 

   2002 年 1―8 月 A 企业销售钢彩板属于增值税的范畴,销售钢彩板和收取的安装费

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安装费并入彩板价款一并缴

 

纳增值税。

 

   A

 

企业缴纳增值税 =(800+200)×17% 600×17% = 68

 

(万元)

 

   A 企业税负为 6.8%(68/1000×100%

 

)。

 

   由于颁布国税发[2002]117 号文件,2002 年 9 月后 A 企业办理了建筑业施工资质,

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

 

建筑业发票,分别核算增值税、营业税。

 

   A

 

企业缴纳增值税 = 800×17% 600×17% = 34

 

(万元)

 

   A

 

企业缴纳营业税 = 200×3% = 6

 

(万元)

 

   A

 

企业缴纳税金 = 34+6 = 40

 

(万元)

 

   此时 A 企业的税负为 4%(40/1000×100%

 

)。

 

   发生的经营业务是相同的,由于新政策的颁布,A 企业 2002 年 9 月后发生业务产生

的税金比 2002 年 1―8 月产生的税金减少 28(68 40

� )万元,税负降低了 2.8%  

  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企业可以合理减少纳税成本,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

 

了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