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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防火规定造成人为火灾的有关责任人,查明情况后进行处罚,情节严
重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究刑事责任。
9、各工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十三、工地防火须知

        

一、

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并有严密的消防措施。

        

二、

在易燃部位动用明火,必须严格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等防范措

施。

        

三、

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不了解其性能和安全

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四、

临时木工间、油漆和危险仓库等场所和禁火区域严禁吸烟。

        

五、

焊割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六、

非电工严禁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七、

严禁擅自使用的非生产性电加热器。

        

八、

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持道路通畅。

 
二十四、班组防火制度
1     

、 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并贯串于整个生产之中。

2     

经常寻班组成员进行易燃、易爆等防火安全教育。

3     

对本班组的工作区域要经常自查防火安全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

确保安全生产。
4     

、 电焊工、油漆工、木工、内燃机工、电工、沥青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

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度进行作业。
5     

发生火电厂灾事故及时扑救,保护现场。

6     

不乱扔烟蒂,离岗下班应及时切断电源。

 
二十五、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制度
1、凡跨乡镇居住十五天以上,均属外来暂住人员,都有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
行登记,其中外来务工人员(跨县)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含 16 周岁),预
计暂住一个月以上的都有应向暂住地公派出所领暂住证。
2、申领暂住证应交验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本人身份证及照片四张,
育龄妇女及 49 周岁以下已婚男性还需出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外出务工
证。
3、建筑项目的承包人或项目经理(法定委托人)为施工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对施工场所的治安、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4、申领施工场所治安许可证时要明确治安责任人和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
责任书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花名册,同时配备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
员。
5、施工单位(工地)的主要职责是:(1)教育所属施工人员遵守纪守法;
(2)负责办理施工场所外来施工人员探亲家属的暂住人口登记手续;(3)
及时调解纠纷,避免或尽可能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4)建立健全财物保管、
值班巡逻等各项制度,提高自防能力;(5

 

)主动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 ,

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治安刑事案件。
6、外来务工人员家属没有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人员变动
后三日内末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擅自容留非本工地人员住宿,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