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 本标准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述了电梯安装在建筑物
或构筑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规范要求。某些国家的建筑结构等法规也不可忽视。
受此影响的典型条款是,机房、滑轮间高度及它们入口门尺寸的最小值的规定。
0.2.3 当部件因质量、尺寸和(或)
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a)
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设计可以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的件(如:采用螺纹孔方式)
;或
c)
具有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的外形。
0.2.4
本标准尽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须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0.2.5
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
电梯的预定用途;
b)
环境条件;
c)
土建工程问题;
d)
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0.3
假设
考虑到包含在一部完整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险。
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
零部件是:
a)
按照通常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到所有失效形式;
b)
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
由足够强度和良好质量的材料制成;
d)
无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准使用。
0.3.2 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尽管有磨损,仍应满足所要求的
尺寸。
0.3.3 选择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预期的环境影响和特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应影响电梯的安
全运行。
0.3.4 承载支撑件的设计,应保证在 0~100
%额定载荷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0.3.5 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若电气安全装置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
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考虑。
0.3.6 当使用人员按预定方法使用电梯时,对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
问题应予以保护。
0.3.7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莽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的两
种鲁莽动作的可能性和(或)
违反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8 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
此时电梯的安全运行无保障,则应遵照维修规程采取补充措施去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
0.3.9
所用的水平力:
a)静力:300 N
;
b)撞击所产生的力:1000N
;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 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例和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
下,将不会损坏至濒临危险状态。
下列机械故障应考虑:
a)
悬挂装置的破断;
b)
曳引轮上曳引绳失控滑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