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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 本标准不仅表达了电梯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且另外叙述了电梯安装在建筑物

 

或构筑物中的最低限度的规范要求。某些国家的建筑结构等法规也不可忽视。

 

受此影响的典型条款是,机房、滑轮间高度及它们入口门尺寸的最小值的规定。
0.2.3 当部件因质量、尺寸和(或)

 

形状原因用手不能移动时,则这些部件应:

a)

 

设置可供提升装置吊运的附件;或

b)设计可以与上述吊运附件相连接的件(如:采用螺纹孔方式)

 

;或

c)

 

具有容易被标准型的提升设备缚系吊运的外形。

0.2.4 

 

本标准尽可能只提出所用材料和部件必须满足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0.2.5 

 

买主和供应商之间所作的协商内容为:

a)

 

电梯的预定用途;

b)

 

环境条件;

c)

 

土建工程问题;

d)

 

安装地点的其他方面的问题。

0.3 

 

假设

 

考虑到包含在一部完整电梯内的每一零部件的可能危险。

 

制定了相应规范。
0.3.1 

 

零部件是:

a)

 

按照通常工程实践和计算规范设计,并考虑到所有失效形式;

b)

 

可靠的机械和电气结构;

c)

 

由足够强度和良好质量的材料制成;

d)

 

无缺陷。

 

有害材料如石棉等不准使用。
0.3.2 零部件应有良好的维护和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尽管有磨损,仍应满足所要求的

 

尺寸。
0.3.3 选择和配置的零部件在预期的环境影响和特定的工作条件下,不应影响电梯的安

 

全运行。
0.3.4 承载支撑件的设计,应保证在 0~100

 

%额定载荷下电梯均能安全运行。

0.3.5 本标准对于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是,若电气安全装置完全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则

 

其失效的可能性不必考虑。
0.3.6 当使用人员按预定方法使用电梯时,对因其自身疏忽和非故意的不小心而造成的

 

问题应予以保护。
0.3.7 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人员可能做出某种鲁莽动作,本标准没有考虑同时发生的两
种鲁莽动作的可能性和(或)

 

违反电梯使用说明的情况。

0.3.8 如果在维修期间,一个使用人员通常不易接近的安全装置被有意置为无效状态,

 

此时电梯的安全运行无保障,则应遵照维修规程采取补充措施去保证使用人员的安全。
0.3.9 

 

所用的水平力:

a)静力:300 N  

b)撞击所产生的力:1000N  

 

这是一个人可能施加的作用力。
0.3.10 除了下列各项以外,根据良好实例和标准要求制造的机械装置,在无法检查情况

 

下,将不会损坏至濒临危险状态。

 

下列机械故障应考虑:
a)

 

悬挂装置的破断;

b)

 

曳引轮上曳引绳失控滑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