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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 21

  

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

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 6

  

章 紧急事件处理

第 22

  

条 发生窃盗事件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 23

  

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故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

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

2.判断事故无法消除,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及消防单位。

第 24

  

条 夜间或节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领导。

第 7

     

章 附 则

第 25

  

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 26

  

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27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