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序停放,不照规定者,保安人员应即时纠正。
第 21
条 进出工厂车辆应一律检查,进厂车辆当注意有无载有违禁、危险或易燃物品;出厂车辆载
有货物时,应凭放行单查验无误后放行。
第 6
章 紧急事件处理
第 22
条 发生窃盗事件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第 23
条 保安人员应熟练安全装备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紧急事故发生时应镇静,以最有效方法
将灾害降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1.判断情况若尚可消除,应立即采取行动,并报告上级及通知安全生产委员会。
2.判断事故无法消除,应迅速通报有关单位。
3.日间灾害急报有关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及消防单位。
第 24
条 夜间或节假日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波及本厂等情形,迅速通报有关主管
领导。
第 7
章 附 则
第 25
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以命令补充或修正。
第 26
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 27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