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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检验人员在编制检验报告时,还应注意检验报告的规范性。在实践中,主要应

 

留心如下几个问题:

  1.

 

原始记录:包括原始观测记录、计算和导出数据, 应保证真实可靠,原始记录不应

是重新抄正的 原始 记录。原始记录要尽量采用统一的推荐格式。记录中涉及到受检单位、
生产单位、产(商)品名称应采用规范化的全称. 象样品名称"蒙古王酒"

不得写为 蒙古

” “

王 , 飞机玩具 不得写成 飞机 。原始记录中出现错误的修改,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
修改方法。如书写错误需要更改时是在差错处划一横线,正确的记录写在差错处附近,并

 

加盖更改专用章。

  2.计量单位的使用,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注意几个原则:一是优先采用符号
原则,二是计量单位的汉字名称或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不得拆开使用原则,三是计量
单位汉字名称与符号不能混用原则。

  3.

 

 

数据处理:检验结果的数据处理方法, 一般可按照 G B 1 2 5 0 - 1 9 8 9 《极限数值

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和 G B 8 1 7 0 - 1 9 8 7 《数据修改的规则》两标准要求进行处理,
并注意特殊数据的处理方法。

  4.检验结果与检验结论:当检验结果中的实测值与标准值相当接近,但按全数值的
比较法或修约值比较法均判为不合格时,为慎重起见,应按同一条件重测几次,取其平
均值;或使用其它试验方法进行检验,检查其复现性程度。根据检验结果,依据采用的有

关标准准确地为受检样品下检验结论。对委托单位送检的样品下结论可以写成 该样品经

……

检验符合

标准要求 ,没有全项目检验时,可以写为 该样品经检验所检指标符合

标准要求 。对质检机构亲临现场随机抽取的样品下结论时可以写"该批产品本次抽检合

格",若受检产品采用推荐性标准作为判定依据时,可写成"

……

该批产品经检验符合

准要求。"

” “

若上述结论被判为 不合格 或 不符合标准要求 时,应指明不合格的项目。这样

 

可以使阅读报告的人员能清晰地理解检验结论。

  5.

检验报告标志与用章问题: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

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

核合格 。检验能力经计量认证合格后,在其检验报告封面上应使用 C M A 

 

标志;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
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因此,
质检机构的检验能力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其检验报告封面上应使用 C A L 

 

标志,这是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 检验报告中有关人员应签字,或用其印
鉴盖章,不得使用代号或代码章,以证实检验报告的真实性。

  第六,完善质量检验机构质量体系的审核与评审制度。根据 I S O / I E C 2 5 指南 5 . 3 

条规定, 实验室应定期对其工作进行审核,以证实其运行能持续地符合质量体系的要

” “

求 。 当审核中发现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可疑时,实验室应立即采取纠正措

施并书面通知可能已经受到影响的所有委托方 。我们可以在一定周期内抽查一定数量的
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及与其有关的原始记录、抽样单、审批手续等进行评审,及时发现
检验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数据错误或结论错误的信息通知委托方,以减少对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