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
、
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
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
负责、公正廉洁。
第二章 分类评价内容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
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
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
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
评价细则》 (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的确定为Ⅰ
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 96-100分(含 96 分)的确定
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 80-96分(含 80 分)的确
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 80 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
检验机构。
第十条 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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