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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公平公正

科学严谨、动态调整的原则。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不

收取费用。

第六条  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认真

负责、公正廉洁。

             

  

第二章 分类评价内容

 

第七条  省级质监部门对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以及其相关

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包括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验结果

 

确认、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检验机构其他相关情况包括抽查和许可工作中是否存在违

规违纪行为等。

第八条  质检总局制订《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

评价细则》 (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

第九条  根据考核结果,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

 

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四个类别。

考核评价结果为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的确定为Ⅰ

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 96-100分(含 96 分)的确定

为Ⅱ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 80-96分(含 80 分)的确

定为Ⅲ类检验机构,考核评价结果为 80 分以下的确定为Ⅳ类

检验机构。

 

第十条  首次承担抽查和许可工作的检验机构可通过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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