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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这一结论,很多学者还有很多有价值的发挥。例如,过多依赖于原则可能会对依
法裁判造成危害,进而导致对法律体系稳定性的冲击

  在如何限制法律原则的适用、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上,要求适用法律原则前

要先 穷尽规则 ,将法律原则的作用仅限于弥补漏洞

  也有人详细规定了法律原则适用应遵循的规则,以约束自由裁量权。

  我们可以将这种 一般模式 概括如下:

  (二)德沃金被忽视的观点

  在法律原则研究的一般模式中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非常倚重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
利》中对法律原则的论述。这并不奇怪。德沃金对法律原则的论述发前人所未发,极大地改
变了这一领域中的论辩方向,甚至可以说,在德沃金之后我们已经无法摆脱他的论述而
直奔主题了。但令人奇怪的是这些对德沃金的引用并不十分妥当。首先,法律规则与法律
原则本来是法理学中一对普通的概念,法律原则更为抽象,适用起来结果更不确定,这
是一般的常识,本不需要德沃金赞同即可成立。而且这一常识在德沃金写作相关文章之前
已经流传甚广,但是,人们更愿意引用德沃金对常识的重复,而对此前的文献毫无兴趣。

  其次,德沃金关于法律原则的观点在 一般模式 中被肢解、曲解,有些部分被有意忽
视了。例如,(1)德沃金从没有说过,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的区别是确定性/模糊性。
德沃金并没有重复这一简单、现成的区分标准,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2)德沃金认为法

律规则具有 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 (all-or-nothing)的特点,很多对德沃金的引用直接

将其等同于 确定性 ,认为这是德沃金式的晦涩表达。(3)德沃金确实把自由裁量权与

法律原则问题联系在一起分析,但是,与 一般模式 相反,德沃金认为法律原则的存在
恰好否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不是法律原则为自由裁量权留下了更大的空间。(4)
德沃金认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着逻辑的差别,而不是程度上的差别。在一般
模式中,这一重要论断或者被忽视不谈,或者被一带而过,根本没有认识到确定性/模糊
性之别不是逻辑的区别。

  模糊性可能是由法律原则用语的抽象性带来的,但是,抽象与具体仅仅是相对的概
念,原则被具体化可以成为规则,规则背后的抽象理念可以形成原则。有些规范可能属于
中间层次,不是极端地抽象,也不是十分地具体。更可能的情况是从规则到原则形成了一
个连续统,我们很难说从哪个点开始规则停止、原则启程。这恰好是程度之别,而不是逻
辑差别。另外,即使确定性不是由用语的抽象性带来的,而是由个案的具体情形带来的。
但是,在某些个案中,即使抽象的规范也能够产生确定的后果,有时针对具体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