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装,被委托企业应取得电梯生产企业《委托代理书》,方可安装该电
梯生产企业的电梯。被委托代理企业无权对电梯安装进行再委托或转包。
2.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企业必须保证电梯安装质量,确保电
梯安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电梯安装后,由负责电梯安装的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合格后,出具
电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交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GB 10060—93 组织验收。验收合格
后,发给全国统一的《电梯准用证》,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验发证。
未取得《电梯准用证》的电梯不准使用。
电梯产品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国家
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由当地
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在出具电梯产品检测报告时,必须经
企业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本企业质量检查专用章。
第 九 条
《电梯准用证》
《电梯准用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电梯准用证》的负责发放机关,由专人签发,加
盖专用印章。《电梯准用证》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 条 电梯投入运行前,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对电梯使
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讲授电梯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使用
知识,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
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配备合格的电
梯司机。
第十 一 条 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
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 18 个月。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所
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生产企业可予以有偿修复。
第十 二 条
电梯维修
1.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
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
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2.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年的年检后,凭年检合格书、维修合同书
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一年度的《电梯准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
一周内派检测人员实地检查,合格后,发给新一年度《电梯准用证》。
3
.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
4.使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是与电梯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单位而移交
或转售另一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向电梯生产企业办理维修保养合
同转让手续。
5.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
障与事故;每个月对电梯的所有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修;一年进行一次电
梯的年检。
6.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电梯产品销售情况和
本企业在用电梯的情况,建立维修保养网络,负责本企业新装电梯和在用
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维修网络的维修保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