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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

 

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 十 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

 

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

 

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 十 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

 

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