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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消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和 生
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的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 17%的增
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 7%的抵扣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刺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财
税政策。

其次、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

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 废旧物资
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这项政策

的规定,取消了原来 只有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

位购进的废旧物资才能够抵扣增值税的规定 ,扩大了可以抵扣购进废旧物资

所含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范围,即由原来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扩大

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同时,停止使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原印有 废旧物资 字样的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
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再次,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注销企业在防伪税控

系统中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的档案信息,收缴企业尚未开具的专用发票,重
新核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最大购票数量,做好增值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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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发票的发售工作。这就意味着,原来印有 废旧物资 字样的专用发票必须
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使用完毕,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再生资源使用
和销售单位必须使用《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即常用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最后,规定了销售再生资源纳税人的退税政策。

在 2010 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
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7 年第 8 号)第七条、第八条
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