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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鉴于目前海洋石油、天然气主要
以中外合作方式开采,实际上矿区使用费只限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包
括海上和陆上的油、气)的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自 1994 年 4 月 1 日起对采矿
权人征收,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建立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
和合理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 年 2
月 27 日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
胃源勘 g。

土地使用费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

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内资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
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税种。环境税是政府用来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

展战略的有力经济手段。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环境
保护的一柄“双刃剑”。但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只存在与环
保有关的税种,即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

使用税。尽管这些税种的设置为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但难
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的税收收入来源。

2

、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规定不

完善。

1

)消费税主要是将对环境造成污染

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
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但没有把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
要大气污染源以及其他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
一次性产品

(

相机、剃刀、宾馆饭店一次性用品、不可降解的塑料餐盒、塑料袋

)

、氟利昂、含磷洗衣粉、含氮纸制品、氯氟化碳制品、剧毒农药以及煤炭等。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自身的局限性,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

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是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城市维
护建设税收人与城市供热设施的开支有直接关系,进而对于改善城市大气和水
环境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绿色税收。有关资料显示,城市维护建
设税用于环保投资部分已占到总环保投资的

35%

左右,占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

45%

左右。但是,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以增值税、消费税和

营业税的实际缴税额作为计税依据

税率低,导致收入规

模小。

而且,城市维

护建设税只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不对外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
业和个人之间税负不公;随着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位于市区边缘两侧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