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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
  另一方面,对于线状工程而言,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其合适的发包长度,无
法说明线状工程按多少长度发包属于肢解发包,多少长度不属于肢解发包。因而,当一个

承包单位无法在建设单位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时,建设单位就会认为该项工程 不

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 ,就可以将工程发包给多个承包单位。并且,建设单位这样做 ,
监督机构也不能将其行为认定为肢解发包,没有任何依据来界定建设单位的这种发包行

 

为。

 

  (三)缺少肢解发包具体规定的后果

 

  如果不对肢解发包做出明确规定,会造成以下问题。
  第一,承包单位之间不易协调。工程肢解之后,一项工程由多家承包单位同时进行设
计、施工等过程,不同的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工序交叉的问题,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问题就

 

十分突出。如果协调不到位,不仅严重影响工程进度,还有可能会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第二,建设单位主管人员监督不够。工程肢解发包的背后往往存在权钱交易,使得建
设单位的主管人员不会认真监督、不敢抓工程质量,为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以此充好提供

 

了有利条件。
  第三,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大多数工程肢解发包都会冠以加快工程进度的名义,因而

 

盲目赶工期的现象大量存在。在此情况下,工程的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四、劳务分包问题

 

  (一)劳务分包现状
  从 2001

年建设部提出 劳务分包企业 的概念起,我国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十分迅速。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09 年《中国统计年鉴》,2008 年我国劳务分包企业共 6837 家,
占建筑企业总数的 9.6%,同比增长 56.9%;劳务从业人员 189.6 万人,占建筑总人数的
5.7%,同比增长 28.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对 146 家特级企业的调查,到 2007 年 11 月,
上述企业共有在建工程 18071 个,合同额为 9163.24 亿元。其中由劳务分包劳务作业的工
程 13100 个,合同额为 1836.29 亿元,分别占在建工程总数和合同总额的 72.49%和
20.04%;由其他企业分包劳务作业的工程 2958 个,合同额为 563.4 亿元,分别占在建工
程总数和合同总额的 16.37%和 6.15%  

 

  (二)没有劳务分包的相关法律依据
  鉴于劳务分包现象的大规模存在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快速增长,建筑行业应该用法律

的形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但是《建筑法》中没有对 劳务分包 做出定义以及相关解释,对
劳务分包制度也缺乏规定,以至于出现一下问题:(1)劳务合同不规范,部分条款不合
法,存在的问题多样;(2)某些施工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行违法转包;(3)合同

 

纠纷呈上升趋势。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律部总经理秦玉秀认为,现在建立劳务分包制度的依据还比
较缺乏,目前主要是建设部 2001 年和 2004 年颁布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注点都重在劳
务分包企业的资质管理。在劳务分包企业如何设立和规范运作,工人与劳务分包企业、总
承包企业各应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地方政府、劳务输出单位、培训单位、技术鉴定单位、
用人单位、农民工等各方的行为准则以及权利义务关系,如何建设劳务基地等方面,国家
还缺乏相应的、比较完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政策引导。

《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本位法,

 

应当对劳务分包的问题做出规范性和引导性规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