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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移风险。包括向对方转移风险和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转移工程风险主要有如
下几种措施:

 

   1、推行索赔制度。由于不可预测的某些风险总是存在,风险事件的发生是造成经济
损失或时间损失的根源,合同双方都期望转嫁风险。所以在合同履行中,推行索赔制度是
向对方转移风险。但工程索赔制度在我国尚未普遍推行,建筑企业对索赔的认识还很不足,
对索赔的具体作法也还十分生疏。因此,必须了解索赔制度转移风险的意义,学会索赔方
法,使转移工程风险的合法、合理的索赔制度健康地开展起来,逐步向国际工程惯例接轨。

 

   2、向第三方转移风险。包括推行担保制度和进行工程保险。

 

   A、推行担保制度。这是向第三方转移风险的一种有效作法。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
担保方式,但在工程施工阶段以推行保证和抵押两种方式为宜。

 

   第一、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当前我国可以逐渐推行银行保证或企业保证。①银行保证。国
际通行作法是在工程招投标和合同履约过程中实行银行保函制。由承发包双方开户银行,
根据被保证人(即承包人或发包人)在银行存款情况和资信,开具保函,承担代偿责任。
但目前我国银行保函制度没有相应法规或规章,尚未普遍推行。②企业保证。除推行银行
保函制外,也可以推行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做为工程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保证人,由其出具
保函,承担代偿责任。

 

   第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
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债务人抵押财产不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范畴时,以第三人抵
押财产实行代偿,它属于向第三方转移风险。推行该制度,要在承发包双方签订工程承发
包合同时,由承发包双方或其任何一方与第三方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物登记。

 

   B、推行保险制度。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
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事故(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金责任;或者
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上述保险概念,前者为财产保险,后者为人生保险。工程保险是指发包人和承包
人转移风险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出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经济损失时,工程发包人或
承包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相应赔偿。一般在招标文件中,特别是在投标报价说
明中都要求承包人作出保险承诺。我国工程保险工作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但在《建筑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建筑工程一切险种、第三方责任险、人身伤亡险和施工机械设备
险等设置了相应条款。为把工程保险制度逐渐推行,一方面要在修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
向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要制定建筑工程保险章程和必要的法规、规章,以保证建筑工
程保险制度的全面推广。

 

   (三)保留风险。或称自留风险,是指当风险不能避免或因风险有可能获利时,由自
己承担风险的一种作法。它可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自留风险两种。无意识自留风险是
指不知风险的存在而未加处理,或风险已经发生,但未意识到而未作处理。有意识自留风
险是指虽然明知风险事件已经发生,但经分析由自己承担风险更为方便,或者风险较小
自己有能力承担,从而决定自己承担风险。也有采取设立风险基金的办法,在损失发生后
用基金弥补。在建筑工程固定价格合同中考虑一定比例的风险金,以前通常称为不可预见
费,就是对合同中明确的潜在风险的处理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取决于合同风险范围和对
风险分析的结果,一旦出现风险,发生经济损失,由风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