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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已构成了体系,这些法规内容涉及面广,当时在沪外侨认为,尽管在欧美有几个城市的人
口相等或超过了上海,却还没有采用等同于上海的建筑章程。[5] 

 

  

 

  二

 

  
  随着租界人口的增多、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建筑物数量的增加,从 1845 年土地章程到
1923 年工部局统一公布所订房屋建筑规则,公共租界建筑法规的体系和内容都发生了重大

 

的变化。这些变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的消防、卫生、交通等方面的需要。

  (一)

 

消防的原因

  防范火灾一直是建筑管理的主要方面。开埠之初,租界管理当局就在土地章程中对建
筑物的防火提出了要求。1914 年公共租界内的两次特大火灾更是导致了建筑章程的修改。
建筑法规主要从建筑材料使用、建筑物防火通道以及防火墙的强制设立等三个方面对建筑

 

物的防火进行规制。
  早期租界对于建筑物的防火主要是通过对建筑材料的规定,限制一些易燃的材料用于
建筑物之上。1845 年土地章程规定,“界内不得搭盖易烧房屋,如草棚、竹屋、板房等,”1854 年
土地章程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1869 年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后附规例第 33 条同样规定了
租界内不得建造茅棚、竹屋及积草、堆柴易引起火灾房屋。1901 年中式建筑章程的第 14 条
规定,“

……”

所有房顶应使用瓦、金属或某些不易燃烧的材料铺盖

经过 1914 年的大火后,工

部局更是针对防火材料制定了专门的条例,对避火材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6] 
  1877 年,工部局火政处对公共租界内的戏院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很多隐患。1877 年 6
月 11 日,工部局董事会决定将克拉克和莱斯特先生关于戏院及其他公共场所发生火警时的
太平门设备问题的报告在报纸上公布。[7]对建筑物防火通道的建设由于不是涉及所有的
房屋,只是对一些公共建筑进行限制。因此,工部局主要是通过在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时作
出相应的规定。如 1903 年印制的《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第 14 款、15 款、20 款、23 款 、
25 款中规定外国戏馆、马戏场、歌唱、跳舞及赛会等处;戏馆、烟馆、茶馆、酒馆等公共建筑领

取相应的营业执照时 应预备舒畅出路,倘遇火灾,

俾在内之人均可逃出 。此外,1901 年制定

的中式建筑章程第 13 条专门规定了防火墙的建造标准,1914 年修改章程时增加了增设楼
梯,

 

在大规模的华式住宅区域内增设了水龙头等消防设施的规定。

  (二)

 

卫生防疫的原因

  对于卫生的关注一直是租界管理当局的重点。如 1845 年土地章程第 18 款规定,“前议

……

界内

并不得令人不便,如堆积污秽、沟渠流出,

路上吵闹喧嚷等 。1854 年土地章程第 9

款规定,“……禁止堆积秽物,

任沟泄满流。这些规定主要是针对一些公共场所,如道路、码头

等地方的卫生,并没有专门针对建筑物的卫生规定。其主要原因是租界刚成立时,建筑物数
量极少,还不可能引起大规模的卫生事件,因此,

 

土地章程就没有对其作出规定。

  随着小刀会起义的爆发以及随后的太平天国战争,导致租界内人口激增,相应的就是大
量建造房屋,1860 年时房屋竟达 8000 多幢[8],随之而来的就是卫生问题,更由于战争结束后,
人口急剧减少,导致大量空置房屋的出现,这又产生了新的卫生问题。鉴于此,1869 年上海洋
泾浜北首租界章程后附规例第 8 条,以及第 30

 

条首次对建筑物的卫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建筑物的卫生设施作出全面规制,始于 1901 年中式新房建筑章程以及 1903 年西式
新房建筑章程。这两部章程从公共建筑的厕所设施、建筑物的基础和基角、通风以及排水等
方面对建筑房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除土地章程及建筑章程外,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
公共租界工部局公共菜场章程,以及公共租界工部局私立菜场执照条例也就部分建筑的卫

 

生设施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