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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什么样的责任。
  3.2

 

行政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
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

 

处罚规定。
  3.3

 

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 工程重大

”  

安全事故罪 。

 

   总之,当前监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既有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机制
上需要探索、解决的制度的原因。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需要企业自身的重视,执业人员

 

的努力,也需要主管部门的协调、管理和支持,更需要全行业共同创造和谐的监理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