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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对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
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 ,
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指出,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
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
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