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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即 能源之星 )制度。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
实施,1990 年 1 月第一批强制性能效标准生效。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
1980 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自愿性标
识由环保局于 1992 年开始组织实施。即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
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 年 4 月,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

府采购必须是 能源之星 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 能源之星 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
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日本实施 领先产品 能效基准制度。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
设备等),分别制定了不低于市场上已有商品的最好能效标准。煤气与燃油器具、自动售

货机、电气便座、变压器等 领先产品 能效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必

须按照 领先产品 标准执行,否则将受到劝告、公布企业名单和罚款等处理。日本还与美
国联合实施了办公设备的能效标识计划。电脑、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和

多功能驱动器等,达到美国能效标准的就贴上 能源之星 标志,并相互承认。这一制度的
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据有关调查,2000~2001 年,日本电冰箱
的能源消耗降低 17%,复印机的能效水平提高了 3%,汽车燃油效率提高了 8.5%。
  日本建筑节能设计的能效标准也是强制性的。原来的建筑物设施的能效标准是 1992
年制定的。从 2001 年 4 月开始,日本提高了空调、照明、通风、热水器、电梯等系统和设施
的能源效率标准;并要求没有达标的必须提出改造计划。日本节能中心在全国随机选取
800 个家庭,为其安装可测试耗能量的仪表。使用结果表明,1998 年这些家庭电力消耗比
上一年度平均下降了 20%,说明即使日本的建筑节能潜力也很大。
  1992 年澳大利亚实施强制性的能效标识计划,冰箱、冰柜、空调、洗碗机、洗衣机、烘
干机等都是标识的对象。1998 年起澳联邦政府进一步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改变星级能效
规则和相关家电产品的能效标准,2000 年 9 月已启用新的能效标志。据 2001 年统计,消
费者对能效标识的认同率高达 80%,能效星级高的家电产品销售量显著增加。澳大利亚还
为冰箱、冰柜和电热水器等 3 种家电产品,电动机和组合式商业空调器 2 种设备,制定和
实施了最低能效标准(MEPS)。荧光灯镇流器从 2003 年开始实施 MEPS。  实施能效
标准和标识制度以其投入少、见效快、影响大、节能和环保效果显著等优点,得到了许多国
家政府的认可。据国际能源署统计,至 2000 年 6 月,已有 34 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实施了
能效标准,有 37 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其中大多数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
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是强制性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可以从有关文献上查到
国外钢材、冶金、建材等产品的能耗水平的资料,但这些数据大多是有关单位根据政府的
统计资料和企业公布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三)激励性政策与措施
  为了激励企业节能,国外也使用激励性措施。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采用激励机制,
收到显著效果。此外,市场经济国家还通过征收能源税和碳税,控制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
引导能源结构升级,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美国《国家节能政策法》明确规定, 公用事业单位实施激励性计划 ,鼓励其他机构
参与电力需求管理,双方协商实施具体的节能项目,参与单位得到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服
务。激励的形式有现金返还、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现金返还是为了鼓励用户购买节能产

品,特别是 能源之星 标志产品;也鼓励节电,如为了缓解电力危机,加州政府实施了
“20/20

能源返还计划 :如果用户 2001 年夏季耗电量比上年同期降低 20%,可得到 2001

年夏季电费 20%的返还。在美国 2001 年财政预算中,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
实行减免税政策。各州政府也制订了地方性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如俄勒冈州对节能产
品的减免税,最多达 1500

美元。一些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服务,居民在购买 能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