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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
倾倒。

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5.1 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
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在城市市区范围
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
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

5.2 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

空气压缩机等强噪声设备应搭设封闭式机棚,并尽可能设置在远
离居民区的一侧,以减少噪声污染。

5.3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必须连续作业或其他特殊需求,需要在

夜间(22 时至次日 6 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
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布施工期限。

5.4 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应采取隔音布、低噪声振捣棒等措

施,最大限度减少施工噪声。对人为的施工噪声应有管理制度和降
噪措施,并进行严格控制。承担夜间材料运输的车辆,进入施工现
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
民。

5.5 噪声值监测方法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噪声

值不应超过国家或地方噪声标准。

标准值

—— 

土方阶段

昼间 75dB, 夜间 55 dB

—— 

打桩阶段

昼间 85dB, 夜间禁止施工

—— 

结构阶段

昼间 70dB, 夜间 55 dB

—— 

装修阶段

昼间 65dB, 夜间 55 dB

  

备 注

06:00——22:00

 

为 昼间

22:00——06:00

 

为 夜间

防治土地污染
6.1 施工中应减少施工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工程结束后,对施

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必须全部清除。

6.2 对可回收的有毒有害施工垃圾,应联系供方进行回收。不

能回收的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废弃物收购单位进行处理,并与消
纳单位签订《废弃物清运协议书》。

6.3 土方、渣土等无毒无害施工垃圾,消纳单位必须提供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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