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
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
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
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
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
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
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
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
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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