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③审计工作的督察。CPA 审计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职
业记录;超出职权范围的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必要时提交人民法院。并利用内部人员
的专业优势,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进行抽查或复查,对审计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建立会
计师事务所业绩星级评估制度。④审计工作披露。CPA 审计部门应把审计委托、审计费用、
审计结论、审计抽查结果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业绩星级评估结果进行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
督,树立行业榜样,指出不良行为。⑤成立审计专业责任保险制度。CPA 审计部门应统一
负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专业责任保险购买工作,在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索赔时,以代理

 

人的身份与保险公司交涉,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
  2.1.2

 

 成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专家鉴定委员会

  对诉诸于法律的经济纠纷案件,作为业外部门的法院其合理判决的做出还需要参考
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的角度,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的权威机构,专门为该类诉讼案件出具可以作为当堂证据的鉴
定报告。其人员的选聘应由证监委通过专门的考试、考核选取录用,该机构人员的工资由

 

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交纳的会员费作为主要来源渠道。

 

  
  2.2

 

 基于禁止性规范视角对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建议和意见

  震惊世界的安然事件的爆发对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存在的 面向同一客户同时提

 

供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的现象提出了严峻的考问。
  莫茨和夏拉夫曾提出了两种解决方式:一是在事务所内部设立两大部门,分别从事
独立审计和管理咨询业务;二是将事务所内这两大部门分别独立出去,成立两个事务所 ,

 

从事不同业务。
  第一种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作为顾问,在
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企业决策者的角色。这样来说,如果再让其同时对该企业的工作进行审

计,无疑就处在 自己审自己 的位置上,必然损害其独立性。而同一家事务所两大部门的
关系,形式上可以说是独立的,但实质上必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无论从物质上还
是从形象上都是不可能完全分离。所以,采用审计和管理咨询分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
此,笔者认为,应从立法的角度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甚
至可以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某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以及前后一两年内不得为其提供

 

非审计服务,以保证审计的灵魂――独立性,不受干扰。

 

  
  3

 

 结语

 

  
  为了防范与降低可能的审计风险,更为了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审计

服务是事务所的理性选择。笔者认为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关键是解决 独立性 欠缺

的问题,而 独立性 问题的产生又依赖于其根本制度的不健全,所以要想彻底的解决这
个问题,必须从立法的角度强制性规定某些机构的设置,禁止某些行为的发生,鼓励某
些有利苗头的发展,抑制某些不利现象的蔓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

实现 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