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06 年 12 月 18 日水利部令第 29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5 月 14
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
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
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
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
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
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
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
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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