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救济,也缺乏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审计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使那
些不诚信的注册会计师在利益面前选择了欺诈,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
“
”
很有必要尽快地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并通过采用 举证责任倒置
(即辩方举证),简化受害方的索赔途径。注册会计师因舞弊和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
公司的重大造假,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投资者的损失进
行有效赔偿,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形成实在的
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纵容财务报告舞弊行为的冲动。另外,CPA 要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
问题。例如已发现的会计舞弊、过分的审计时间要求、不正常的价格策略、企业存在的舞弊
嫌疑、更换 CPA
“
”
“
”
“
”
的倾向等报送 监管机构 。由 监管机构 将上述信息录入 信息库 ,决定
“
”
是否进一步追查,同时根据 信息库 的资料建立企业和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将企业和
管理人员的诚信情况向经理人市场与资本市场披露。
参考文献:
[1] 李平,王晓敏.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现状和防范措施[J].经营与管理,2011,(11):8-
9.
[2] 孙敬东.
——
中国资本市场审计失败案例研究
基于注册会计师诚信视角[J].河南财
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4-16.
[3] 杜淑芳,李建民,马蓓蓓.审计失败的制度分析[J].中国农业会计,2011,(3):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