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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主体具
有广泛性,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又不限于财产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看,侵权
责任大致可分为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

 

、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惩罚说,赔偿说,阻却正义说和利益平
衡说。惩罚说强调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明确谁是责任的承担者,换言之责任主体是惩罚说
研究的重点;赔偿说恰恰相反,它主张法律应当更多的关注对受害人的救济,使受害人
因侵权人的不法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得到赔偿,并以此为基点研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阻却正义说强调法律的事前预防作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张法律应当主要关注将
来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曾经发生过什么,侵权责任的重心在于通过对个案的研究制订出
相应制度,避免以后发生类似的事件。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角度分析了侵权责任的特征,
但均未能揭示侵权责任的本质,笔者认为利益平衡说较好的诠释了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的目的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并最终确保所涉及到的各种
社会利益的平衡发展,避免某种社会利益的实现以损害其他社会利益作为代价。从解决纠
纷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关注的绝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侵
权事由发生后双方之间已具有了一种特定的联系,基于主流价值指引下的利益平衡在纠
纷的解决过程中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决定某项权利的分配或是义务的承担。从制度
的设计来看,现行法律也为平衡侵权人和被害人的地位设计了很多规定,比如侵权人可

 

以凭借职务上的特权提出抗辩,受害人享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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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民事责任

  法定民事责任(有称法定责任)是指因证券欺诈而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独立
的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和侵权。法定民事责任源于美国证券法的 10b-5,10b-5 规则
(Rule10b-5)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配合实施《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0b 条而制
订的一个全方位的反欺诈规定,适用于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种欺诈行为。其具体内容为:
“任何人利用任何方式或州际商业媒介,或者通信,或者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的任何设
施,直接或间接地对任何人,实施下列与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有关的行为时,都是非法
的:(1)利用任何诡计、计划或是伎俩进行欺诈;(2)对重要事实作任何虚假的陈述,或不
对某重要事实作必要的说明,以使其所作出的陈述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误导性; (3)参与

” 

任何带有或将会导致欺诈或欺骗因素的行为、操作或业务活动。
  10b-5 规则出台后得到了宽泛的解释,以该条款为依据提起的诉讼也日益增多,甚

至出现了 诉讼爆炸 的趋势;1975 年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加强了对基于该条款提起的
诉讼控制,尽管如此,该规定仍然是联邦证券法体系中被引用最为广和适用最多的反欺

 

诈规定。
  lOb-5 规则诉讼的基本要素包括:原告必须是证券交易中的买方或者卖方;被告的

 

欺诈行为必须与证券买卖有关;被告主观上必须有欺诈的恶意;诉讼时效。

 

  

 

  三、注册会计师、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

 

  
  上面讨论了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概念、救济基础,以及法定民事责任的一些基本内
容,笔者认为法定民事责任原本属于美国证券法的内容,且中国没有响应的历史传统,
将其表述为虚假陈述责任的性质不太合适。在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取舍中,笔者更倾向

 

于将注册会计师、律师虚假陈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性质定位于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