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对错弊的责任问题就应形成一个谨慎的实务家 (A prudent Practitioner) 概念,以此代表职
业界的一般水准。[3]172-181

接着他们提出了 应有审计关注(Due Audit Care)”这样一个概

念,并指出这一概念包括两部分:第一,要确立谨慎的实务家的观念;第二,要指明注

册会计师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审计工作时有哪些应有的关注。 [3]171 莫茨和夏拉夫最后指
出,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那么,它就没有达到职业标

……

……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时保持了应有的关注

他就达到了职业标准,因而

在这方面就不会有更多的责任可究。[3]179 
  这一概念对于解决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和差错的责任问题,确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事实上,这一概念也成了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对错弊应
负何等责任以及界定注册会计师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例如在麦克逊 罗宾斯案件中,法

?

官坚持认为注册会计师没有对存货进行检查,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函证,是一种没有

保持应有职业谨慎的表现。前文所述之河南华为公司也是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 未能勤勉

尽责 而受惩罚的。{2}在美国的其他类似案例中法官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疑点未进行扩大范围的审查,就是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4]218-229 现

” “

在的疑问是 应有的职业谨慎 或 勤勉尽责 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

” “

作没有发现被审单位的所有舞弊行为都意味着 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 或 未勤勉

尽责 ?河南华为也正因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才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的。事往矣,但

河南华为所提出的疑问 勤勉尽责 或者说 应有的职业谨慎 的客观标准究竟是什么?却

 

始终值得我们反思和研究。

  莫茨和夏拉夫引进 谨慎人 概念时也说到,这一概念并未给出特定的行为规范,因
为假如可以给出特定行为规范的话,也就无需引入这样一个概念了。它虽然确实为注册会
计师和那些必须评判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的人提供了有用准则,但却不能为我们解决任
何情形下的审计责任问题提供客观的、先进的方法。尤其是对管理舞弊审计责任这样一个
特殊问题。考虑到管理舞弊是一种蓄意行为,SAS№99 首次明确指出了了解环境及特征对
舞弊审计的重要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对蓄意隐瞒的舞弊保持职业怀疑
态度。鉴于此,我们认为应该就注册会计师的管理舞弊审计责任特别确立一个标准:排除
合理怀疑,就是要求注册会计师要对异常事项和不熟悉情况作出积极反应,设法排除对

 

重要的舞弊和错误所持的合理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 ,并不排除轻微可能的或者想象的怀疑,而是排除每一个合理的、有
依据的怀疑。这种标准要求的内心确信是一种达到道德上确定性的内心确信,是符合注册
会计师职业判断的内心确信。作为一个谨慎人,注册会计师在根据有关证据进行推理时,
是如此的确信,以至于他们不可能得出其他合理推论。{3}

所谓 合理怀疑 ,它不仅表示

一种可能怀疑,而且还表示了注册会计师的一种内心状态,这种内心状态是,针对具体
对象,注册会计师在对所有证据进行总体比较和考虑后,本着道义或良知,对于既定对

 

象的事实不能信以为真的内心认识状态。
  这一标准可以理解为,一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审查具体认
定时产生的怀疑是实在的、诚实的、为良心所驱使的怀疑;三是这种怀疑必须建立在证据
表明的事实基础上的、而非故意挑剔、妄想或臆测的怀疑等。依据这个标准进行专业判断时,
从提出证据、综合证据和论证推理所要达到的客观状态来看,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因
素:(1)即使既定对象的某些部分或细节尚未弄清,只要这些部分的疑问不至于影响既定

对象本身已达到的证明度,则这种疑问就不属于 合理怀疑 ;反之,如果局部或细节的

不清楚足以动摇既定对象本身的证明度,则存在 合理怀疑 。(2)合理怀疑或反证的余地
应该是具体的、有一定根据的,抽象的、纯理论上的怀疑或缺乏一定事实根据的怀疑不能

 

称为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