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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

2)注册会计师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3)注册会计师在事

实上做出了违法行为,该行为在实质上损害了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4)注册会计师与由上述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有直接联系。

注册会计师采用的审计方法、执行的审计程序以被审计单位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通

过多方面的科学抽样调查进行风险控制。一般来说,如果注册会计师公平、公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
保持应有的严谨和谨慎,执行充分、恰当的审计方法和程序,就能够完全披露被审计报表的重大错
误事项,从而规避法律责任。但同样的,审计中抽样技术的运用不能绝对保证未经抽样审计的事项
中没有错误或违法事件的存在。既然如此,就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中所有未查出的错误或违
法事项都承担责任。当然,这也不是说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中未能查出的会计报表中的错误或违法事
项完全没有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假若委托方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
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出现过失,未能发现和揭示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或违法事项所造成
的,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
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般可通过下面两种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严重等级
(1)简单违约。只是在部分方面未履行与客户约定的条件。
(2)普通过失。指没有严格按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业,但还保持了一定的严谨与谨慎。
以上两种法律责任程度较轻,不会对客户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失。一般而言不是由注册会计师主

观故意心态所导致。

(3)重大过失。指完全未按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业,未能保持注册会计师执业应有的严谨与谨

慎。

(4)欺诈。指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相互串通,为了达到欺骗投资者、政府、银行等报告使用者

从而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隐瞒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或者直接编制虚假报表,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推定欺诈。此类过失一般是指审计报告使用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后,通过法律途径对执业注

册会计师进行追索调查,若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守公认的有关标准执业,则即便其并无诈骗动机,仍
可控告他犯有推定欺诈罪。

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并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处理时也很难界定。
2.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象

1)委托方

从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开始,注册会计师就应对委托方负有恪尽职守、保持机密、优质快速完成

委托的义务。这一点,不管是否在协议(业务约定书)中载明,都是事实存在的。因此,假若注册会
计师的违约或过失给委托方造成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对委托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2)受益第三方

是指业务约定书中明指的委托方、承诺方之外的报告使用者。例如注册会计师明悉委托方进行

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财政拨款,那财政部门就是受益第三方。受益第三方同样具有委托方和注册
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协议下的权利,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假若注册会计师的违约或过失
给受益第三方造成了损失,那受益第三方也可指控注册会计师并请求赔偿。

3)其他第三方

是业务约定书中没有指明的报告使用者。如委托方潜在的投资者、银行、担保公司等。对其他第

三方的责任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条文中尚未规定。但是在注册会计师行业比较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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