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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T7005-2012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

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
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安全保障工
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

定期检验。

前款所述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生产(含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下同)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
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质检总局)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
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督
检验);本规则所称定期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本规则规定,对在用自动扶梯与自
动人行道定期进行的检验。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下统称检验)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

单位执行相关法规标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开展为保证和自主确认自动扶梯与自动
人行道安全的相关工作质量情况的查证性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单位的自
检记录或者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判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中的检验结论,是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使用单位落实相关责任、自主确定
设备安全等工作质量的判定。

第四条  如果出现了有关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生产和检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

工艺等影响本规则技术指标和要求的特殊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提出相应要求。

第五条  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

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
测等准备工作),向规定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
位应当在安全检验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
检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机

房和转向站等涉及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自动扶梯与
自动人行道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

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保证施

工或者日常维修保养质量,真实、准确地填写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记录或者
报告,对施工或者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以及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及其与实物
的一致性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符合附件 A 要

求的有关文件、资料,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其中,施工自检
报告、日常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还须另行提交复印件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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