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
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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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 不低于 、 以下 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
699
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
(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
号)和《商务部 中国人
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商合发〔2005〕2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