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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
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
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
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
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
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
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
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
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
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
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
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
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
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
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
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
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
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
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
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
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 5 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
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
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
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 12 月 25 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
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3 至 5 年。租赁
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
不满 5 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
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
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