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
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
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
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
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
招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
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
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
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
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
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
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
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
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
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
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
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
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