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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依据与规范依据,支持鉴定结论的建设。针对鉴定结论通过法庭质证之后不予采信的
话,鉴定人应服从并尊重委托方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权;在庭审过程中产生的新的鉴定证
据或者委托方认准证据效力与鉴定人存在差异,委托方要求依据法庭认定效力再次进行
鉴定的,鉴定人应及时给出补充鉴定结论;对于委托方指出适用工程造价法规、法律与技

 

术规范和鉴定人看法不同的,鉴定人有拒绝补充或更正鉴定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许正勇 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分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1(24). 

  [2]许为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若干基本问题探讨;中国司法鉴定 2007(3  

) . 

  [3]

 

何玲红 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科技财富 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