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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标准为在 93 年修定版,用于替换 82 年版,在被替换的 82 年版中有这样的规定,
“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值低于所在区域 10dBA ”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修改版)

    该规范 5.3.1 条规定,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
于或等于 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 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
等于 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 75dB。
   另外,在《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 条文说明》第 1.0.9 规定,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
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
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那么,此《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3、《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 有关允许噪声级规定

    (1)第 3.1.1 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3.1.1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卧室、书房

≤40
≤45
≤50

(或卧室兼起居室)

起居室

≤45
≤50

(2) 夜间修正

    因昼夜时间不同,室内允许噪声级的修正。本规范中的允许噪声级的数值是按白天的
要求制订的,如测量时间与此不符,应按附表 1.1 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