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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的规划行政管理已经反过来挑战城市设计的技术合法性及合理性,如城市设计可
设定地块的公共通行空间的合法性,可在限高条件下无法实现容积率时反过来质疑开发
控制指标,允许相近条件地块的开发强度存在差异等。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设计过程中,存
在规划师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如果将城市设计的编制和实施认为是准立法和执
法的过程,就会更深刻地理解到技术性因素必须经历制度化过程的洗礼,才可以有效地
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杜鹏.关于城市设计实践的思考[J].规划师,2003,19(9)  

: 74.75. 

  [2]  

——

时 匡.都市乐队的指挥

城市设计[J].建筑学报,2004 (9):5—8. 

  [3]王世福。汤黎明.对我国城市设计现状的认识[J]

 

.规划师, 2005.1(1):34—

36.

  作者简介: 
  陈雄(1971-),男,广西大学城市规划与建设专业硕士研究生,一级注册建筑师,
工程师,茂名学院建筑工程系,   广东茂名 525000 
  籍存德(1963-),男,高工,一级注册建筑师,茂名学院建筑工程系,广东茂名
5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