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符合下列规定:
⑴ 超挖深度不超过 150mm 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低于
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⑵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7
、 沟槽回填管道符合以下规定:
⑴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小于
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⑵ 无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及时回填。
8
、 管道沟槽回填符合下列规定:
⑴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⑵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⑶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9、井室、雨水口及其他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符合下列规定:
⑴ 井室周围的回填,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进行时,留台阶
形接茬;
⑵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⑶ 回填材料压实后与井壁紧贴;
⑷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
不宜小于 400mm;
⑸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10、除设计有要求外,回填材料符合下列规定:
⑴ 采用土回填时,符合下列规定:
① 槽底至管顶以上 500mm 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
50mm 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采用细粒土
回填;
② 回填土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
范围内;
⑵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
定。
11、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表 130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