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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1)公开原则:程序要有透明度,信息公布于众。

  (2)公平原则:机会平等,权利同等,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公正原则:按照事先公布的条件和标准对待各投标人。

  (4)诚实信用原则:

  (二)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但相关人员不能当评委

  二、招标

  (一)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人的权利

  ①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
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
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
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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