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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所述导流洞施工招标,未按照规定审批程序与权限经批准,仅由项目法人研究
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形式,违反了有关邀请招标的法律法规规定。

  (4)“12”所述设计修改属于重大设计修改,未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即行实施设
计修改违反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

  (5)“15”所述保修期终止后,及时正式成立工程管理单位,解散项目法人构成违规。根
据《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
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业主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业主
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部分规定如下:

  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
有效,实施变更。

  2.监理方应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

  3.监理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
计单位改正。

  4.监理方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
务。

  5.监理方在监理工作中仅维护业主的利益。

  6.监理方有审核批准索赔权。

  7.监理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

  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业主违背合同
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42 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
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10.当业主认为监理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

  务时,可向监理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 21 日内没有收
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 35 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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