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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学历或者学位证书、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聘书、技术(项目)负责

人聘书、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文件、获奖证书、专利权文件、消防技术规范

与技术标准、消防技术类专著(内容说明与首页)、消防技术论文、咨询报告

与研究成果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

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

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

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

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

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

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

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

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

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

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 10 个工作日的

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

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

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