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没有专门的评级机构,这一现象的成因同样是与经济体制内部的制度性安排密切
相关的。出于对本文目的的考虑,下面将只对二战后至 90 年代初的原联邦德国进行考察。1.
全能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德国奉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其指导思想是
建立有法律保证的经济自由和有社会保障的福利国家的综合体。这里,银行和企业同样是
作为独立自主的参与方进入市场,联邦银行和各级政府只能通过制定有关的法律和规定间
接干预。但与美国相对微弱的银企关系不同,德国历史上的综合银行制度使银行通过股权
操作和人事安排,
实现了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和控制。
其具体的机制安排如下:投资者融资形成投资基金,并由投资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资者
与投资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式的合同关系。该公司一般由若干家银行持股,其中的控股银
行是投资者的真正受托人。根据投资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利用投资基金所持有股票的
代表权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与美国银企之间在市场基础上建立的信贷关系相比,这种
银行参与企业内部管理的监控方式,更有利于银行准确把握企业的内部信息,并且成本更低,
从而使评级制度丧失了其经济上的可行性。
德国法律允许商业银行超越通常的银行储蓄、信贷、汇兑和结算的职权范围,从事证券
市场等所有的投资、融资业务。而企业也十分愿意将公司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交由有关银行
做主承销,这样一方面银行可以通过投资基金购买企业所发行的债券 ,保证资金迅速到位;
另一方面,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企业在二级市场上的有关证券,可以使公司股票有较好的市
场形象。银行在债券市场上同时作为发行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
“
使得以 向投资者提供准
”
确的情报 为宗旨的评级机构丧失了其存在的必要性。私人企业发行债券受到限制。原则上
进入证券市场筹资是不受限制的,但直到 1990 年底,根据德国民法的规定,除了联邦政府、州
“
”
政府、联邦铁路局、联邦邮政局和 负担平衡基金 之外,其他借款人如欲发行境内不记名债
券和记名债券均需获得官方批准。自 70 年代以来,德国工业债券的发行总额下降了很多。公
司债规模的逐年减少也是造成评级需求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愿公开信息的企业传统。
欧洲企业不同于美国企业,一般不愿公开其信息,对于那些要求企业公开其信息的筹资手段,
往往不予选择。在德国,大企业中有许多是同族公司,它们更不愿将秘密的企业信息暴露给
外部。因此依赖于公开信息原则的美国式评级在这里无法进行。
三、 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