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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

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

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

行网上变更。

第 十 一 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 建

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

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

§

》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

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

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

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