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
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
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
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
行网上变更。
第 十 一 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 建
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
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
按《
》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
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
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
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