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工程索赔的处理程序(见图 1 所示)
4
、监理工程师对于合同争议的处理
由于业主和施工承包方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对合同条款理解的角度不同,以及合同条款
不够严谨和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此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尽快化解分歧,
不使这些分歧久拖不决以致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为了正确处理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必须
做好以下工作。一要注意平时与业主和施工承包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在他们双方发生
合同争议时,能在一个平和的气氛中接受和平调解。二要了解分歧产生的具体原因 ,弄清是
非曲直,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三要公平公正,是业主的原因不偏袒,是承包方的原因不姑
息。四要注意工作方法,订立合同时不怕伤和气,而履行合同时就怕伤和气,要防止事态扩大,
致使双方无路可退,一时不能解决的不妨先放一放,冷处理。五是调解结束要及时形成文字,
诸如会谈纪要、补充协议等。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果业主和施工承包方中的任何一方没有执行合同的一般义务和
责任。则当发生违约事件时,若是施工承包单位违约,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的向施工承包单位
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若是业主违约,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的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
要求,而业主仍不采取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施工承包单位有权降低施工速度或停工,所造
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
因合同双方所处经济利益不同,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发生争议。争议提
出是合同双方的一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意见、指示、决定持有异议时,又未能在监理工程师的
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合同双方中任一方均可书面向评审组提请争议评审,对
评审意见有异议时,可向仲裁机构提交请求裁定书。具体为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按以下程
序解决:一是监理工程师主动协调解决;对达不成一致时请第三方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
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因此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应与双方明确约定共同接受
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合同应采取的方式,根据索赔的依据,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
正地判明责任方。
5
、监理工程师对于工程验收的处理
工程验收是确认履行合同规定的重要工作,是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
制最重要的环节。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
验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验收工作中,一要注意承包人超出合同约定而增加的工程量不能
“
”
实事求是 地验收。除非业主同意,否则,会给承包方留下要求增加工程计量的凭证。二是要
注意验收工作不完全是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的行为,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
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分包单位参加,还要有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因此,
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做好以下二方面的工作。
5.1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检查和签署对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认定意见,参加单位工程的预
验收(中间交接验收),
“
”
提出 初验报告 ,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
”
提供 质量评估报告 。总监理
工程师在预验收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对质量未达到施工合同规定等级的部位进行整改、
返工,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的验收报告、中间交接证明或对施工单位
“
”
报审的 工程报验单 的签认,
作为业主拨付工程价款的原始凭证。
5.2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受理单位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提出监理意见。根据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提出工程质量检验报告。负责工程初验,
并参加业主组织的竣工交接验收工作,审查工程初验报告,提出监理意见。同时竣工验收时
应具备以下三方面条件。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