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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安全状况应成为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基本条件和内容,为此,应尽快研究建
立评定企业安全资质的量化指标。

 

  

3.2 充分利用经济制衡机制和手段 

  一方面要保证施工企业进行安全施工能获得合理的收益,企业对施工安全措施和设施
的投入应有必要的补偿。另一方面,又应大大提高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违法成本。不需要等
到事故发生后才来处罚,即使尚未酿成事故,但经查实已形成不安全状态或有不安全行为
时即应处罚。处罚的方式可以反映在企业资质量化指标上,也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有
效的处罚必须要有较大的力度,才能造成企业的

“痛点”。 

  

 

  

3.3 区分两种施工安全的监督行为,落实政府的执法监督 

  

 从施工企业个部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包括监理人员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前者,

本质上属企业经济行为,后者则是政府执法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凡其行为后果与企业
经济利益一致时,企业才愿意去办,并会努力办好。监理的监督因从属于业主的利益,它对
施工的监督是不充分的。而施工安全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又更需
加强监督。这种因不单纯是经济问题,由监理单位办不了、办不好的事就应属政府的职能了。

 

  

 

  

4 结术语 

  总之

,监理人员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加强对安全施工专项施工方案的审

查及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加强对隐患整改的复查,充

分发挥监理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能

,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