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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监理应做好维权和举证工作,防止监理无过错或只有轻微过

错而被扩大追究安全责任。监理机构应具有维权意识,注意自身保护,必要时可进行申诉并
举证。监理举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如下方面:

 

  

1)反映监理依据合法性的证据。证明监理机构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合同、设计文件、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的。

 

  

2)反映监理工作的程序、方法合法性、规范性的证据。证明监理的具体工作、具体做法是

符合有关规定的。

 

  

3)反映监理进行工程协调和处理问题其后果合理性的证据。如监理过程中,没有错误

指令;发现质量、安全问题,进行了合理的处置;监理的工作成效等。

 

  

4)针对所追究的事故责任,要提出有可信证据的事故原因分析报告。常见情况是,业

主原因、设计原因未予考虑,或从轻考虑,而施工原因、监理原因则被过度夸大。如某工程主
要因业主标榜政绩不合理压缩工期,监理未同意,造成了坍塌事故;事后监理拿不出可信
证据,法律未予认可,总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所以,监理机构注意收集、保存好可信证据,
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