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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从以上可以看出,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承担法律责任均源于施工单位的违法行
为,似有代人受过的嫌疑。建设单位在将建设项目发包之后,所关心的是工程质量、造价和
工期是否满足承包合同的规定,不能也不会因施工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安全问题担负责任。而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其工作职能只是受建设单位委
托管理和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也不应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事故隐患泛指
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比如施工现场施工人
员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的现象。如果针对这种经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又未进行有效整
改的问题发出工程暂停令就让人觉得小题大作,也不会获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可是发生意
外事件时因此又可能导致伤亡事故。这就使安全监理工作处于进退两难的局面,也增加了工
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风险。

 

  

3、从业人员的素质、能力不能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收入低和风险大,是工程监理单位

和从业人员共同面对的问题。虽然国家早已经发布了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但是实际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另一个问题是能力与需要不对称的问题,比如房屋建筑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包括了对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机具等方面的
监督检查内容,而这类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往往都是土建类的专业人士,缺乏对机械或电器
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监理工程师完成这方面的安全监理工作存在先天的不足。

 

  

4、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尚无统一标准及规范。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建设工程监理

在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三个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应做的工作已经有了明确而具体的规
定,解决了工程监理在

“三大控制”工作中应当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而《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仅在

6.1.2 条的第 3 点中涉及了安全监理的内容。因此,安全监理工作还需要在进一步探

索完善、总结出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才能得以提高。

 

  四、工程建设项目中安全监理的实施对策

 

  因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推行的制度,所以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是不
可或缺的角色。同时,国家也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
程中应承担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因此,尽管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工程监理单位和
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中搞好安全监理工作仍然是其必须完成的任务。为达此目标,应解决以
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高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吸引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加入到建设监

理行业中来,达到扩大监理工程师队伍的目的。

 

  

2、合理界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责任,防止过分扩大监

理安全责任的倾向。

 

  

3、通过培训学习来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工作水平。工程监理的从业人员,多数是从

相关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改行进入监理队伍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都没有经过系统
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培训。面对如今繁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能力方面存在先天性的
不足。为了适应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应该通过行业培训、企业培训、个人自学等方面来全面
提高安全监理意识和工作能力。具体的培训和学习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规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