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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一般性经营性借款或者说流动性借款利息可以直接扣除,但有一定的

上限,超过的部分不能扣除。专门性借款即固定资产借款利息不能直接扣除,只

能随固定资产一起折旧,但没有扣除限额。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这种规定进行纳

税筹划,即将不能扣除的一般性经营性借款利息转化为固定资产利息。

 

    三、融资租赁中的纳税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

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

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

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

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

5 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

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见,融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融资是企

业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融资决策的优劣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

的业绩。对融资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