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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法律特征

  

1、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为自然人。这一点区别于法人合伙,前者适用《合伙企业法》,后者

适用《民法通则》。

  

2、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则》第

31 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

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这样,合伙协议被

规定为合伙的首要条件。合伙人为达到共同目的而在协商、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就是合

伙协议。合伙协议不仅是合伙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而且也是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并成为

司法机关处理合伙债务纠纷的依据。合伙协议一经订立,便对各合伙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各

合伙人依合伙协议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于合伙均建立于合伙人互相了解、

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所以非经合伙人全体同意,不得随意修改合伙协议,不得随意退伙,

不得随意转让自己的出资。若合伙人需转让出资,则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权。

若需增加新的合伙人,也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的这种带有一定人身性质的信任关系,

正是合伙作为自然人的联合体本质特征的体现。合伙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

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

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

和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合伙人的共同出资作为合伙组织的价值形态表现,是合伙得以

进行合伙经营事务的物质前提。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资

种类不限,既可以是实物形态的,如房屋、资金、设备、工具等

;也可以是无形财产,如劳务、

技术以至信誉。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未经专利登记的专有技术,还可以是一技

之长的某种技艺。总之,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出资方式几乎可以说是没有限制的。合伙出

资构成合伙财产,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平等使用权,且合伙人的经营权利不因出资多

少而不同。

  

4、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在共

同出资的前提下,各合伙人均应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合伙经营,这是合伙在经营方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