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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 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

超过

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方法是

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

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举个例子:电气配管项目焊接钢管

SC15 暗配,原清

单为

8500m,综合单价为 9.2 元/m,合价为 8500m×9.2 元/m=78200 元,审定为

6000m , 减 幅 为 ( 8500-6000 ) /8500=29% , 审 定 后 合 价 为 6000m×9.2

/m=55200 元;合价减幅为(78200-55200)/78200=29%,超过 0.1%,针对

6000mSC15 焊接钢管,施工单位可以提出新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

结算依据。

另外

GB50500-2008 第 4.7.3 条: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

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

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b、合同

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

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在投标报价时,施工单位往往把主材设备的价格都装进了预算,但是实际

施工时,有些重要的主材、设备是由甲方购买的,而不是施工单位,如配电柜

配电箱,电缆、电线、桥架等,工程审计时审计人员要把这部分的主材设备价格

从综合单价中去掉,但可以给这部分甲供材的采保费。

GB50500-2008 第 4.7.6 条:若施工期间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

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

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4  施工项目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