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经验者,可申请登记后发给
“证书”3,同时又在章程中出
现对那些中学毕业但拥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者授予资格的
补充条文。与全国范围内的《技师登记法》划一的学历标准相
较之,资格门槛要低一些,从而扩大了申请技师专业人士
的范围。民国十九年
(1930 年)上海市工务局依据《技师登记
法》又重新颁布《上海市建筑师、工程师呈报开业规则》,规
定建筑师、工程师应在领到技师开业证书后,方能承接市内
建筑工程的委托。但按照国家技师法重新登记后,上海获得
技师证书者自然锐减。
1931 年 1 月 17 日公布施行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国
民政府行政院下属实业部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实业部下
设林垦署、总务司、农业司、工业司、商业司、渔牧司、矿业司、
劳工司、合作司。同年,由于技师登记制度的门槛仍然过高,
实业部颁布《实业部农工矿技副登记条例》,加设
“技副”等
级,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和普考及格者放宽资格要求。同时
根据业务能力高低,以技师、技副身份区分资质高低及承接
建筑工程的范围。
1945 年上海市工务局在实施建筑师注册登
记时,又将建筑师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尽管地方性执业建制工作起步晚于上海、广州等地,南
京对国民政府颁布的技师法规还是做出了积极回应。《南京
市建筑规则》(
1935 年)第二章规定,凡市内公私建筑物之
起建添造改造修理或拆卸均应于事前向工务局请领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