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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经验者,可申请登记后发给

“证书”3,同时又在章程中出

现对那些中学毕业但拥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者授予资格的

补充条文。与全国范围内的《技师登记法》划一的学历标准相

较之,资格门槛要低一些,从而扩大了申请技师专业人士

的范围。民国十九年

(1930 年)上海市工务局依据《技师登记

法》又重新颁布《上海市建筑师、工程师呈报开业规则》,规

定建筑师、工程师应在领到技师开业证书后,方能承接市内

建筑工程的委托。但按照国家技师法重新登记后,上海获得

技师证书者自然锐减。

1931 年 1 月 17 日公布施行的《实业部组织法》规定,国

民政府行政院下属实业部管理全国实业行政事务。实业部下

设林垦署、总务司、农业司、工业司、商业司、渔牧司、矿业司、

劳工司、合作司。同年,由于技师登记制度的门槛仍然过高,

实业部颁布《实业部农工矿技副登记条例》,加设

“技副”等

级,对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和普考及格者放宽资格要求。同时

根据业务能力高低,以技师、技副身份区分资质高低及承接

建筑工程的范围。

1945 年上海市工务局在实施建筑师注册登

记时,又将建筑师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尽管地方性执业建制工作起步晚于上海、广州等地,南

京对国民政府颁布的技师法规还是做出了积极回应。《南京

市建筑规则》(

1935 年)第二章规定,凡市内公私建筑物之

起建添造改造修理或拆卸均应于事前向工务局请领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