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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 

 

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 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

 

一定的距离。

3.0.8.2 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
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

10m  

3.0.9 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 10m;当其间距小于 10m
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

 

火措施。

3.0.10 

 

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 

 

宜单独布置。

3.0.10.2 

 

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 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 1.5m 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
区围墙应设置为

2.5m

 

高的实体围墙。

3.0.10.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 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

 

定。

3.0.10.5 总容量小于 500m3 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

 

范》的有关规定。

3.0.11 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

 

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 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0.12

 

的规定。

3.0.13 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 3.0.12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3m  

3.0.14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注: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

(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

算起;建

(构)

 

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 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

 

制楼。

 

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 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 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

1.5m  

 

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发电厂建(构)

 

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 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

 

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