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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电厂事故性的出力降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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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厂用电系统的周率和电压降低至不能保证厂用电设备所必要的出力时。 
在发生其他一般性的事故时,不必发出事故警报信号,而只能把事故的情况向发电厂总工
程师和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报告。
1. 发生事故后,值长或值长指定的值班人员应将事故的发生报告发电厂总工程师和与事故
有关的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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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处理事故时,值长有权召唤发电厂任何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值长的命令即时
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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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理事故时各级值班人员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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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电厂和变电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是处理事故的指挥人,
他通过值长指挥所有处理事故的人员。

 

发电厂的值长和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应该迅速而无争辩地执行值班调度员的一切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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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无原则拖延执行值班调度员命令的人,应该负不执行命令的责任。批准不执行该命令的领
导人员也要负责。
处理事故时,对系统运行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如:变更发电厂的操作接线图和变更负荷等
均应根据现行的

“动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依照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或经其同意后进行。

2. 如果值长认为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有错误时,应予指出,并向他作简单的解释。倘值班调度
员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时,值长应立即执行。

 

3. 如果值班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当
值长接到此类命令时,应该把拒绝执行命令的理由报告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的总工程师,
并记载在操作记录薄中,然后按照本单位总工程师的指示行动。

 

4. 值长是发电厂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他应对事故的正确处理负责,厂内各部门的值班
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发现的一切不正常现象,都要首先报告值长。

 

在处理事故时,所有发电厂人员都要服从值长的领导,不得对领导人的操作命令有不执行
或不正确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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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条 发电厂总工程师如果认为值长不能胜任处理事故时,则有权自行领导处理事故,

或委托不当班的值长来处理事故。更换上述人员时,要通知值班调度员,并记在操作记录薄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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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发电厂发生事故时,在现场的各部门负责人应监视消灭事故的进程,并对值班人员发
出必要的指示(这些指示不得与值长的命令抵触)。各部门的负责人可以按照值长的命令或
经值长的允许,把本部门值班长的操作职务暂时解除或加以具体限制,而自行担任本部门
的值班职务,并在值长领导下统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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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变电所处理事故时,变电所值班人员应受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领导。如果变
电所主任或电网负责人,当发生事故时正在变电所内,必须注意变电所值班人员的动作,
必要时应帮助他们。电网负责人或变电所主任也有权向值班人员发出指示,但这些指示无论
如何也不得与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的命令相抵触。变电所主任可以临时解除变电所值
班人员的职务,自己代行值班,但应立即将此事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或电网值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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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必须进行某些紧急操作,这些操作可以由发电厂或
变电所的值班人员先执行,然后再报告系统值班调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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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操作的范围和具体步骤,应根据发电厂和变电所的接线方式、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以及
其它现场条件在现场规程中具体规定。系统值班调度员应熟悉这些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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